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工作手册》第214页(6796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从2006年3月开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政府采购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客观要求。资格认定工作对财政部门来讲是一项新工作,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分工,为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良好的服务,做好资格认定工作。

二、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向获得甲级、乙级或资格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样式见附件1)。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制定规范的资格认定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训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确,办事高效合理。

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按原规定进行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工作停止,已登记备案的机构需重新参加资格认定。

三、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的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不得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某些行业政府采购市场附加资格认定条件。

(二)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附件2)执行。乙级资格认定工作可以参照财政部“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办理。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协助财政部负责对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财政部及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拟审批或确认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天。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认定后及时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四、关于资格认定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总公司和子公司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总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总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二)关于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人申请资格认定时,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三)关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缴纳税收证明可以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也可以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年审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应当由缴款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四)关于代理业务范围。确认资格的,其代理业务范围应认定为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事宜。审批资格的,按申请要求和申请机构情况认定其代理业务范围,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及政府采购咨询业务。

(五)财政部门在实施资格认定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门的资格认定专家组,具体负责相关材料的初步确认、审核工作。

附件:1.甲(乙)级资格证书样式、资格确认证书样式

2.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甲(乙)级资格证书样式、资格确认书样式

须知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乙)级资格证书》是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事宜的凭证。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乙)级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

三、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五、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发证机关交回证书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

六、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发证机关交回证书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主管发证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八、资格等级证书正、副本,不得涂改、转让、租借。

须知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乙)级资格证书》是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事宜的凭证。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乙)级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

三、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五、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发证机关交回证书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

六、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发证机关交回证书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主管发证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八、资格等级证书正、副本,不得涂改、转让、租借。

须知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资格证书》是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凭证。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资格证书》原则上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原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失效的,本证书自动失效。

三、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五、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发证机关交回证书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

六、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发证机关交回证书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主管发证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八、资格等级证书正、副本,不得涂改、转让、租借。

附件2: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

一、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其中,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要提供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审核意见。同时,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附后)。

二、基本程序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时,需要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要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资格申请”专栏,按照网上提示完成申请程序。同时,请将相同的书面申请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财政部。申请时间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

具体程序如下:

三、申请材料规格要求

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原则上文本字体使用仿宋四号,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申请表格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可以直接报送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

四、申请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中介机构,在2006年3月1日~3月31日提出申请的,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统一按3月31日为认定受理时间。3月31日以后,采取随时提出申请、随时认定的方式。

五、公布认定结果

财政部对拟作出的资格认定决定,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财政部将颁发资格等级证书,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告。

联系地址: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联系电话:010-68552272、2269 传真:010-68552231。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3819289

附:1.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律在网上填写后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一式2份,首页加盖公章,印章清晰。

2.申请人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4.技术经济方面专业人员名单按照同系列高、中、初级顺序填写。

5.表五至表八栏目不足者可另附页。

6.本表所列栏目按有关规定需附证明材料者,资质审查时必须携带。

7.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并按文中规定的顺序排列。

表一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说明:1.表中主要财务指标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填列。

2.人员总数应为专职人员人数。

3.其他情况是指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表二 主要负责人员简况(法定代表人)

表三 主要负责人员简况(技术经济负责人)

表四 主要负责人员简况(财务负责人)

表五 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专业人员名单

注:职称类别分别为工程、会计、经济、统计系列。

表六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和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表七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内部职能结构情况

(用框图表示)

表八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简介

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律在网上填写后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一式2份,首页加盖公章,印章清晰。

2.申请人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4.技术经济方面专业人员名单按照同系列再按高、中、初级顺序填写。

5.本表所列栏目按有关规定需附证明材料者,资质审查时必须携带。

6.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并按文中规定的顺序排列。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说明:1.表中主要财务指标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填列。

2.人员总数应为专职人员人数。

3.其他情况是指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