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77页(585字)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 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 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 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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