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规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26页(652字)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业规则,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订的规划和实施,并负责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和审查;负责地方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的备案及审查工作。

第四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会员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活动。

第五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应当依照本规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行业规则的统一。

第六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七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分别采用“规则”、“规范”、“规程”、“纲要”、“指引”、“指南”等形式。

行业规则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

第八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根据内容可分章、节、条、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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