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43页(794字)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同级律师协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

(二)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三)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在律师依法执业权益确实受到侵犯的基础上,向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提出意见或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四)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包括新闻单位促使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五)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直接为受害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其他支持,推动维权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级维权委员会对所受理、承办维权案件,要向本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应同时将维权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及解决情况报上级律师协会;对重大维权案件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律师协会以及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以便取得支持与指导。

(七)在维权过程中,如发现律师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交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理。

(八)定期召开维权委员会专门会议,总结交流维权工作经验,对具有典型的、普遍意义的维权案件进行研究探讨,制定相应的维权工作措施。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义务接受律师协会交办的维权案件,对维权委员会的指派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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