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407页(1322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代其撰写并向有关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递交中诉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应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进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范围包括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案件律师不得代理申请再审:

(一)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律师代当事人提出申诉和再审申请,应让当事人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一、二审诉讼情况,提交尽可能完整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必要时可与一、二审代理人取得联系,以便全面掌握案情。

第一百三十七条 律师查阅有关材料,可着重审查是否具备以下几方面申诉理由:

(一)发现了新的重要证据,使原判决、裁定的基础丧失;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或是伪造的,或者有充足理由说明主要证据不能成立;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适用的法律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

(四)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诉书不能使用攻击、侮辱原审法院或法官的用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律师代当事人递交申诉状和再审申请的同时,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第一百四十条 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审应向案件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理由成立,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在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情况下,律师仍可担任再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如果是按一审程序进行的,律师从事诉讼代理的规则与一审规则相同,如果是按二审程序进行的,则与二审视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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