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律师服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464页(4213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依法拆迁,规范拆迁”,依法维护房屋拆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拆迁法律制度,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就拆迁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本章,供全国律师办理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法律业务作参考。

2.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时点

本章所称前期准备阶段是指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之日前的阶段。

3.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

国家法律规定,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拟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的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其中在城市拆迁许可的形式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农村为拆迁许可证或征收批准文件。

4.概念界定

(1)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行政裁决规定的被拆迁人腾出房屋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2)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设立的实施拆迁活动的期限。

5.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实务操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适用本章。

第一章 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操作指引

1.律师为拆迁人、拆迁单位提供服务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1)核实拟拆迁地段的土地性,以确定是适用城市还是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

(2)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委托合同。

(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且是否依法公示。

(4)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且是否依法公示。

(5)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是否依法公示。

(6)调查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等)。

(7)核实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进行下列活动:

①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②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③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④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8)参与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发表律师意见。

(9)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拆迁方案应载明如下事项:

①拆迁四至范围;

②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

③拆迁户数;

④拆迁期限;

⑤拆迁范围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

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

⑦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量与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

⑧实施拆迁的方式。

⑨拆迁计划是否也列入本地经济发展计划和本省(市)的拆迁计划。

(10)核实拆迁人是否有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述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30%,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

(11)核实用于产权调换房源的产权是否清晰、无权利负担。

(12)核实用于产权调换房源的数量是否达到拆迁基地被拆迁人总户数的70%,用于产权调换房源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是否达到本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2.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应当谨慎注意的问题:

(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并向颁发原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拆迁范围。

(4)律师须提示委托人,要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建设项目转让人尚未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6)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如存在可能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情况,经提示委托人拒绝调整,律师应解除委托。

第二章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操作指引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

(2)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核实拆迁许可证是否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并明确无误,且委托人在该范围内。

(6)参与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发表律师意见。

(7)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可行性,拆迁方案应载明如下事项:

①拆迁四至范围;

②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

③拆迁户数;

④拆迁期限;

⑤拆迁范围有无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

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

⑦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用于产权调整房屋的面积量与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

⑧实施拆迁的方式。

(8)核实拆迁人是否有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述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30%,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

(9)核实用于产权调整房源的产权是否清晰、无权利负担。

(10)核实用于产权调整房源的数量是否达到拆迁范围被拆迁人要求调换的数量,安置房源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是否达到本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11)奖励措施。

(12)对特殊问题的应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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