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527页(400字)

3.1.1 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业务服务质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编供本市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业务作参考。

3.1.2 定义

二手房,是指已经取得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小产权证),可在住房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卖房人拥有完全处置权利的各类房产。

3.1.3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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