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581页(1387字)
第36条 律师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出具法律意见的,应当依法对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第37条 律师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产权界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对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仅从评估机构的资格、评估备案的程序等方面发表意见);
(三)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对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对职工安置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38条 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非经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同意不得将《法律意见书》用于企业改制以外的其他目的或用途。
第39条 律师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要作为改制企业出资人或改制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批改制方案或者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的配套文件使用。
第40条 律师不得在未经尽职调查和核实、查证改制方案或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内容的情况下,仅针对改制方案或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书面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41条 律师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律师声明的事项;
(三)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
(四)律师针对改制方案具体内容的合法性意见。(按照方案涉及的事项,如改制主体、《改制方案》设计制作者的主体、《改制方案》批复者的主体资格和改制的实施程序以及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逐项发表意见);
(五)律师对改制方案或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整体性结论意见;
(六)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包括律师认为需要保留的意见及其依据)。
第42条 律师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第43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正确处理法律和法规的效力和冲突问题,使用司法解释或法理以及规范性政策文件作为依据时应当作出适当说明。
第44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如虽已勤勉尽责但仍然不能作出明确判断,或者已经明确向改制企业出资人或改制企业表示不同观点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