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经销者的质量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140页(355字)

第十七条 经销者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经销者应具备满足经销化工产品所要求的仓储条件,以保证经销的产品不降低质量。否则,由此而产生的质量问题,由经销者负责。

第十九条 经销者对所经销的化工产品进行分装、拆整零售时,必须保证不降低产品质量。否则,必须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二十条 经销者应熟悉所经销的化工产品的实用特性、安全特性等产品质量基本知识,按与生产者签定的合同规定,对储运质量验收,及时把不合格产品退回生产者或储运者,或处理对用户的三包,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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