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198页(582字)

第九条 质检机构应在每年10月31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建议表,报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科学技术司根据信息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出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条 质检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提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经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质量概况、检验依据、检验项目、质量判定、抽样方法、抽查企业名单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抽样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应当持“信息产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件,从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从市场上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二条 质检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进行检验,保证检验工作客观、公正、科学,真实地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检验结束后,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送交受检企业。提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告和检验结果汇总表,报送信息产业部信息产品质量监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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