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22页(598字)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进出口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全国产品免检工作,并定期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产品免检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 为维护免检产品的声誉,确保免检产品质量的稳定,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对免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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