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货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324页(1979字)

第二十五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备案书》(正本)、《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核查单证,必要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入境货物通关单》上注明为旧机电产品。

第二十七条 分批装运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进口旧机电备案证明文件正本附页和有效清单上办理核销。未核销完毕的,留存复印件并将正本返回报检人,全部核销完毕后将正本收回。

第二十八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到货检验,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

第二十九条 需异地实施检验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应当及时将核销完毕的《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及其正本附页或者《备案书》(正本)及其正本附页、《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报检资料及《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三联寄送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

未核销完毕的,寄送备案证明文件的正本复印件。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备案证明文件的正本复印件、其他报检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到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报检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安排检验。

第三十一条 到货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开箱检验:

1.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按现行的入境验证规定验证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2.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观和包装状况是否存在外观缺陷、残损等;

3.核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

(二)按照我国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3.检验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按照我国有关卫生、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1.检查货物卫生状况;

2.检测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四)对装运前预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的验证。

(五)其他项目的检验可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检验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安装、使用。

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为不合格:

(一)品名、数量、规格、新旧状况与国家审批项目不符;

(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

(三)经安装、调试无法按照原设计用途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判为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并责令收货人退货、销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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