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权利与任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398页(1058字)

第四条 国家质检中心和局质检中心分别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授权的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具体任务是:

(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承检产品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二)承担产品质量行检行评、优质产品评定、分等分级、产品质量仲裁、发放生产许可证及质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

(三)负责新产品批量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

(四)承担或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

(五)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方法和检测仪器设备;

(六)对地方和企业同类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七)承担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的质量检验;

(八)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质检中心对承检产品有监督检验权,承检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条件、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有权进行检查。

第六条 质检中心视工作需要有权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和条件,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七条 质检中心有权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所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质检中心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及劳保福利等方面除与所在院(所)的同类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外,中心所在院(所)并应根据质检工作的特点参照质量监督检验系统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准确、及时地向布置或委托质检任务的部门(单位)提供质检报告。

第十条 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下达检验任务或委托检验单位同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报刊上公布或向不该知道检测结果的单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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