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439页(371字)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处理部门。

第十六条 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权处理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

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认为需要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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