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当事人不同意该怎么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民事官司法律自助》第43页(383字)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参考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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