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决定该怎么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民事官司法律自助》第56页(289字)

如果不服法院所作的不回避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应注意,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的。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参考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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