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有什么重要作用?哪些人不能作证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民事官司法律自助》第73页(451字)

场景

建设向法院提出,马婶儿是本案的重要证人,可是马婶儿到了法院门口却不愿进去了。作为证人,她可以不出庭吗?

证人是知道案件有关事实的人,他们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一些突发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无法用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发生经过,这时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就对案件的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证人证言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因此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年幼的人就不能作为证人。诉讼代理人由于和证人的身份相互冲突,不能作为证人,如果他确实了解案件的重要事实,有出庭作证的必要,必须在辞去委托之后才能以证人的身份作证;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如果在诉讼前就知道案件情况,就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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