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8页(920字)

第十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选举委员会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军人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二十一条 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应当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入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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