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45页(1460字)

第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时,乡级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主持本区域或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单独换届时,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可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党、政、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批准。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组织选民学习、贯彻执行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本细则;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四)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分发选民证;

(六)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依法确定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制定选举实施办法,派出人员主持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汇总、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承办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