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62页(1347字)

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旗县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旗县、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各级设立相应的选举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上级选举机构指导下级选举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选举旗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自治区、设区的市设立选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条 旗县级、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负责选举法、直接选举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的遵守和实施;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方案,规定选举日,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直接选举若干规定,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选民证和各种登记表格;

(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十)做好选举工作总结并向上级选举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各选区设选举工作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由五至七人组成。选举工作小组的任务: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训练工作人员,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选民投票选举,办理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选举工作事宜。

第十二条 每一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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