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7页(617字)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选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 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加强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推进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五条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使工作人员明确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方法和步骤,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做好选举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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