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0页(573字)

第二十九条 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和补选、撤换代表,并要和代表名额分配同时考虑。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三十条 农村选区,选举县级代表,可以生产组织或者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人口多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乡,可以单独划分;乡所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可以联合划分,也可以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举乡级的代表,可以按村民小组联合或者单独划分,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可以按单位或者按系统划分,也可以联合划分。

城镇选区,选举县(市、区)、镇的代表,可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系统和一个街道办事处单独划分或者几个单位、几个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有的单位也可以同附近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较大的单位也可以划分几个选区。

第三十一条 县、乡两级选举同时进行的,一般要分别划分选区。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