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4页(1766字)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与县级的不同时进行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指导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八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第九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该级领导机关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该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

(三)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六)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核对和选民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组织各选区选民投票选举代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十一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并可分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经县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按街道、机关、企业事业系统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辖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二条 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同时进行时,乡级选举委员会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与乡级的不同时进行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按乡、镇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辖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三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由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负责选区内的选举工作。选区内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民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乡级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随之撤销。有关选举工作方面的事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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