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7页(611字)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地方的选举。

第四条 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五条 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原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选举。

第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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