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3页(1092字)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订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做好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制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选举日应在选民登记前公布);

(七)印发选票,制订投票办法,主持投票;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颁发代表证书。

第六条 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