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53页(746字)

第十五条 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的原则,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城镇各选区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十六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村,几个村,几个居委会,一个乡、民族乡、镇,都可以划为一个选区。

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村或者一个居委会,几个村或者几个居委会,都可以划分一个选区。乡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划选区。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第十七条 县、郊区的人民政府驻地在设区的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只参加县、郊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选民要求或者工作需要,也可以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有暂住户口的选民,可以参加暂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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