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6页(611字)

第三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三十八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凡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增减。

第四十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选区选民反复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如果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可以协商或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具体数额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应采取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四十二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确定后,按姓氏笔划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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