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7页(1090字)

第五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对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第五十三条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员主持。

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代表的决议,由原选区作出,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代表辞职的,应当向原选区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代表辞职的,应当向原选区公告。

第五十五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其缺额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五十六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并派员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

补选出缺的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或等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补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五十七条 补选的代表,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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