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85页(705字)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下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地区所辖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驻川部队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简称县级,下同)和乡、民族乡、镇(简称乡级,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或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在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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