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21页(1819字)

第四十七条 选举代表,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派员主持。

第四十八条 投票选举前,由选民在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中推选或由选区选举工作组提名,征得多数选民同意后确定若干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

第四十九条 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各选区应公布投票选举的日期和地点。

投票选举应在选举日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一天内完成投票确有困难的,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将投票时间延续一天。

第五十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排列。

第五十一条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五十二条 对不能到选举大会和投票站投票的老弱病残等选民,可设流动票箱,由监票、计票人员登门接受选民投票。流动票箱由选区统一制作。

流动投票应在规定的投票选举日进行并且应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第五十三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出外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乡级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监票、计票人员应在投票前查验其委托证明。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投票选举,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执行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五十五条 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受委托代为填写选票或者代为投票的选民,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或者投票。

第五十六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五十七条 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五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仍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当场开票箱计票,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送选区统一计票。

第六十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照选举法及本细则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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