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27页(1281字)

第三十四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当按照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进行选举,并在三日内公布选举结果。因特殊情况在选举日未能进行选举的,或者因选举无效需要另行选举的,应当在选举日后七日内完成选举工作。

每个选区根据选民的公布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参加选举的原则,可以召开选民大会,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几个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五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可以设立流动票箱。

对于选民流动性大、分布面广的选区或者因老弱残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经选区领导小组同意,也可以委托本选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六条 在监狱关押的选民和被劳动教养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在执行机关驻地单独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在看守所羁押的选民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七条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票,一律按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选民或者代表凭选民证或者代表证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会场领取选票。

选举主持人应当向到站、到会的选民或者代表报告或者公布本选区或者本次会议应选代表的名额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说明写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八条 投票选举前,经选民或者代表酝酿讨论,以举手表决的方法推选若干名监票人和计票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监票人必须是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计票人可以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

投票选举前,监票人应当众检查票箱和委托投票人所持委托票数是否超过三票。流动票箱应由选区领导小组成员和监票人检查、加封。

第三十九条 选举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举大会、投票站由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领导小组成员主持。

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选举大会和投票站工作,不得参与监票和计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因故没有出席会议的代表,或者在选举投票时缺席的代表,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在另行选举时,仍须实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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