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96页(776字)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

第四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组织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案;

(二)审查太原市、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提出审查报告;

(三)审查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提出审查报告;

(四)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五)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有关工作委员会承办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事宜、代表的来信来访以及人事任免、代表视察、述职评议、换届选举等事宜;

(八)需由工作委员会承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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