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10页(852字)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对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五)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

(六)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委、厅、局和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七)听取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八)决定组织视察或者专门问题调查;

(九)决定办公厅和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议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以召集主任办公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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