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28页(992字)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应当将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的报告等,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必须请假。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的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自定发言题目,在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发言。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或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通过会议简报反映。有关机关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公民旁听席,公民可以旁听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述职评议、质询和罢免、发言和表决等程序依照《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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