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30页(604字)

第四十五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为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地方性法规服务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有关的机关,拟订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负责有关的国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工作;汇编地方性法规;研究并答复询问的地方性法规应用的有关具体问题;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是负责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和选举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事宜,组织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办理人事任免、代表资格审查以及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督促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的来信来访;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办公厅及研究室是常务委员会综合性的办事机构。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办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上报备案及地方性法规公布事宜;编辑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有关刊物;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常务委员会的宣传工作;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其他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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