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的职权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40页(986字)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选举活动;

(四)依法对各项工作报告、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等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六)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七)依法书面或口头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进行视察;

(二)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三)依法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学习、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以后,及时向所在地和工作单位的人民群众传达会议精神,促进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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