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45页(1031字)

第三十三条 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第三十五条 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进行专题视察、检查和调查,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并应听取调查结果的报告。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和报告处理结果,必要的时候,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加强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视察的时候,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或者吸收他们参加视察活动。

第三十八条 指导、协调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的汇报。

第三十九条 讨论、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会议的方案,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实施。

第四十条 讨论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办理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与外国地方议会友好交往的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常务委员会的其他外事活动。

第四十三条 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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