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49页(364字)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它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本届第一次会议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设立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届补选的代表和换届选出的下一届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向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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