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55页(1842字)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主席团由五人至九人组成。政府的领导成员不作为主席团的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主席、常务主席或专职工作人员。主席和常务主席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产生,任期可到下一次会议,也可连选连任。

主席和常务主席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和执行;

(二)主持本届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并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审查和批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提请的有关财政、经济、文教、卫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审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就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作出报告,主席团可组织代表评议政府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乡镇人民政府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

(六)联系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搞好视察、检查和调查,及时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要求;

(七)乡长、镇长因故出缺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一名副乡长、副镇长代理乡长、镇长,直至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乡长、镇长为止;

(八)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并按照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九)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交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催办检查工作;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主席团会议和处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三)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协助指导选区撤换和补选代表;努力为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服务;

(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民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工作进行评议;

(六)围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任务和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七)可根据需要列席本级政府的有关会议;

(八)办理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常务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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