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82页(754字)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应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拟订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组织起草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项建议名单;

(四)成立本次会议秘书处;

(五)确定各代表团的组成单位;

(六)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的工作报告和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天以前,正式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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