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90页(350字)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3人至5人组成,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补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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