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417页(389字)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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