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452页(578字)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如果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二)接受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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