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467页(687字)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西宁市、各自治州和海东地区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决定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主任会议决定的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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