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469页(569字)

第四十三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二)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起草和修改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参与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

(四)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

(五)进行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服务工作;

(六)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方面问题的询问,拟订答复意见;

(七)调查了解立法计划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

(八)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九)进行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论研究,负责编印本省地方性法规;

(十)承办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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