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491页(2844字)

第二十二条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经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并召集、主持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与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决定或命令,提出撤销的意见,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八)联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对代表和选民的意见、要求,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九)组织、指导选民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接待、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监督。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与本级人民政府正职、副职领导人员同等职级。

第二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主持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的具体工作;

(三)检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并向主席团汇报;

(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五)出席或列席乡、民族乡、镇重要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

(六)联系代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和代表活动的经验;对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七)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答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接待、办理代表、选民的来信来访;

(八)掌握代表变动情况;

(九)办理主席团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未设副主席的,由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直到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第二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或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职务相应撤销或终止,由主席团公告。

第二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上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的本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本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任期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并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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