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11页(630字)

第四十二条 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六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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