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42页(300字)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原则,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符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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