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的解释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50页(570字)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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