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51页(465字)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省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便于执行。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维护国家和全省的整体利益,不得片面地强调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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